• 法院: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议第31庭
  • 日期:2026年6月11日(第二次辩论期日)
  • 原告:ADOR
  • 被告:丹尼尔、丹尼尔母亲、闵熙珍

⚖️ 审判概要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议第31庭于2026年6月11日,就ADOR针对丹尼尔、丹尼尔母亲及前代表闵熙珍提起的违约金及损害赔偿请求诉讼,进行了第二次辩论期日。

该日庭审中,原告ADOR方面主要针对丹尼尔的独立演艺活动,以及闵熙珍前代表和丹尼尔母亲介入其中的情况提出质疑。相反,被告方则反驳称,ADOR并未展现出保障NewJeans活动的意愿与能力,且仅以片面事宜追究丹尼尔的责任是不正当的。

💬 关键主张与反驳

原告方(ADOR)主张

  1. 丹尼尔独立演艺活动问题:ADOR方面主张,丹尼尔无视专属合约及法院的临时处分决定,在排除了ADOR的情况下推进了独立的演艺活动。代表性事例包括:参与Emotional Oranges的歌曲Featuring及MV拍摄合同的进展,以及与《Elle》新加坡版和Omega相关的活动。原告方立场是,无论是否产生实际收益,未经ADOR进行的合同或活动推进本身即违反专属合约。
  2. 闵熙珍前代表与丹尼尔母亲的介入主张:ADOR方主张,闵熙珍前代表曾向NewJeans的父母们提及规避违约金及损害赔偿责任的方案,并怂恿解除专属合约。此外,ADOR认为,丹尼尔母亲在Emotional Oranges合同相关的对话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是参与闵前代表行为的关键父母之一。特别是合同日期倒签、收款方式讨论等,被认为是支持丹尼尔在ADOR之外进行独立活动并导致信赖关系破裂的旁证。

被告方(丹尼尔、丹尼尔母亲、闵熙珍)反驳

  1. 专属合约有效状态下ADOR单方面排除丹尼尔:丹尼尔方面主张,在专属合约有效确认诉讼一审判决确定后,NewJeans成员们虽决定回归ADOR,但ADOR仅向丹尼尔通报解除合约并请求损害赔偿是不正当的。过去成员们认为存在解约事由而发出解约通知,但在法院判决确定后,成员们以此为前提决定回归。因此,自该时点起,ADOR应以维持合约关系为前提保障NewJeans的活动,然而ADOR却只针对丹尼尔提出质疑,进而解除合约并请求巨额损害赔偿,此举属单方面措施。
  2. ADOR未展现保障NewJeans活动的意愿与能力:丹尼尔方面表示,在专属合约诉讼过程中,ADOR曾承诺只要回归就会保障活动,代表理事甚至含泪恳求成员回归。然而,在成员们决定回归后,ADOR却要求确认部分成员的诚意、要求特定陈述、对丹尼尔发出纠正要求及解约通知。被告方据此判断,现任ADOR管理层不具备保护NewJeans或正常保障其活动的意愿与能力。
  3. 丹尼尔的独立活动主张是小题大做:丹尼尔方面主张,在发出专属合约解约通知时,成员们相信解约是正当的,因此在ADOR的管理体系之外准备活动,在当时情况下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行为。特别是香港ComplexCon等多数事宜是与NewJeans全体成员相关的问题,ADOR仅凭几项片面事宜,就将丹尼尔与其他成员区别对待,主张其存在违法行为是不正当的。
  4. Emotional Oranges、《Elle》、Omega相关事宜无实际成果或收益:丹尼尔方面表示,与Emotional Oranges的合作成果并未公开或产生收益。关于《Elle》新加坡版,虽有画报拍摄事实,但并未进行到合同程序。与Omega也无签约事实。被告方认为丹尼尔个人未获得利益,相关收益也已归ADOR所有,将无实际成果或收益的事宜夸大为严重违反专属合约是过分的。
  5. 纠正要求本身不正当或无法履行:丹尼尔方面主张,ADOR所质疑的事宜均为已结束之事,现实中是否属于可纠正对象尚不明确。即使询问纠正方法,ADOR也未作具体答复,而是表现出让被告方自行解决的态度,之后便单方面通知解除专属合约。被告方认为,ADOR并非真心试图恢复合约关系,而更接近于为正当化解约而走程序。
  6. 丹尼尔母亲仅是作为父母给予建议和支持:丹尼尔方面主张,母亲并非独立的违法行为主体,仅仅是保护子女、支持活动的父母。向闵熙珍前代表征求意见,也是作为丹尼尔的母亲寻求必要的建议,将此举理解为协助毁约或参与违法行为是不正当的。此外,丹尼尔是成年人,有自主判断能力,解除专属合约的通知也是基于成员们的判断。
  7. 闵熙珍前代表的行为也不能视为怂恿毁约:闵熙珍前代表方面表示,NewJeans的直播并非由其主导,而是成员们表示想表达意见后,其仅提供了方向性建议。被告方反驳称,原告将闵前代表的建议或意见过度解读为怂恿解除专属合约、违反忠实义务及产生损害赔偿责任。
  8. 诉讼长期化本身对丹尼尔造成严重损害:丹尼尔方面强调,此案并非单纯的金钱请求,而是直接束缚20岁丹尼尔活动和职业生涯的诉讼。丹尼尔方申诉诉讼长期化之害,称“对20岁的人来说,6个月无异于6年”。闵熙珍方面也提出了ADOR让原本受其照料的成员长期因诉讼痛苦是否合理的问题。被告方认为,本案的本质并非丹尼尔的片面活动问题,而是现任ADOR管理层导致并维持了NewJeans活动中断事态。

🔍 法院审理总结

法院在丹尼尔方面说明HYBE对闵熙珍的监察、ILLIT与NewJeans的相似性问题后,确认了该部分是否为关于诉讼前阶段的一般性说明。此外,就Emotional Oranges、《Elle》新加坡版、Omega等争议焦点,法院确认了实际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收益是否产生。法院通过确认原告方(主张独立活动本身存在问题)与被告方(主张无成果或收益)之间立场差异的方式进行了审理。

📌 核心争议点

本案核心不仅在于丹尼尔是否排除了ADOR进行独立演艺活动,还在于专属合约有效确认诉讼一审判决确定后,ADOR仅向丹尼尔通报解除合约是否正当。原告方依据丹尼尔的独立活动推进及被告们的介入情况,主张信赖关系破裂。相反,被告方反驳称,既然成员们已决定回归,ADOR理应保障活动,然而ADOR反而选择性地排除丹尼尔,以过去的片面事宜为由解除合约并请求巨额损害赔偿,此举是不正当的。

🚫 诉讼拖延与活动中断问题

被告方强调,此案并非单纯的金钱请求,而是直接束缚丹尼尔活动及人生重要时期的诉讼。丹尼尔方申诉诉讼长期化之害,称“对20岁的人来说,6个月无异于6年”。闵熙珍方面也指出,ADOR让原本由自己照料的成员们长期因诉讼受苦是否正确。从被告方视角看,本案的本质并非丹尼尔的片面活动问题,而是现任ADOR管理层导致并维持了NewJeans活动中断的事态。

📅 未来日程

  • 第三次辩论期日:预定于2026年7月2日下午进行
  • 追加期日:2026年7月23日

📌 相关链接

🔗 丹尼尔方面“ADOR无法保障NewJeans活动…对20岁来说6个月如同6年”(现场EN:)

🔗 ADOR“排除公司的独立行动”vs丹尼尔“有何问题?无收益”(现场EN:)

引用

丹尼尔方面强调:“此案并非单纯的金钱请求,而是直接束缚20岁丹尼尔活动和职业生涯的诉讼。”并申诉道:“对20岁的人来说,6个月无异于6年。”

ADOR方面则主张:“丹尼尔无视专属合约及法院的临时处分决定,在排除了ADOR的情况下推进了独立的演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