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为非营利性存档项目,所有内容仅供学习交流。特别鸣谢:njzrecord.com
ADOR – Danielle·闵熙珍·Danielle 母亲损害赔偿诉讼第5次辩论期日
- 裁判部: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协议31部(审判长 南仁洙)
- 期日:2026年9月10日下午,第5次辩论期日
- 原告:ADOR
- 被告:Danielle、Danielle 母亲、闵熙珍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协议31部(审判长南仁洙)于2026年9月10日下午,就ADOR针对Danielle、Danielle母亲及闵熙珍提起的331亿韩元规模违约金及损害赔偿请求诉讼,进行了第5次辩论期日。
当日围绕品牌电子邮件的证据采纳及鉴定资料公开方式展开了攻防。被告方代理人要求直接验证鉴定资料的机会,同时主张需确认NewJeans的实际活动可能性及对Danielle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裁判部保留了电子邮件的证据采纳决定,在鉴定资料公开问题上,原告答复将传递对敏感部分进行遮蔽处理的资料。
🔗 相关链接
⚖️ 审判概要
- 裁判部: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协议31部(审判长 南仁洙)
- 期日:2026年9月10日下午,第5次辩论期日
- 原告:ADOR
- 被告:Danielle、Danielle 母亲、闵熙珍
📋 原告方主张
1. 请求排除品牌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
原告主张,被告(Danielle)方在表示将遵循法院批准的事实查询程序后,另行与品牌互发电子邮件获取了证据。原告指出,此举违反了7月程序进行意见书中载明的方式及双方协议的程序,请求不要将该电子邮件采纳为证据。
原告主张,因被告方对程序配合不足,海外事实查询也在延迟。原告的立场是,以不同于协商方式获取的资料难以信赖。
2. 营业秘密保护与鉴定资料阅览方式
原告主张,若公开鉴定资料可能导致营业秘密泄露。原告特别指出,Danielle与闵熙珍处于同一行业,若综合并分析资料,可推测出多项营业信息。
对于程序延迟的主张,原告反驳称,已区分属于营业秘密的部分与非营业秘密部分进行准备,并向被告方代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提出了多个日期、提议共同查阅资料,但被告方未予同意。
原告质疑被告是否有必要知悉文件内容,并反问是否有过如此仔细审查提交鉴定资料的事例。原告主张,被告方的要求与态度实质上可被理解为不要进行鉴定。
3. 反对NewJeans活动计划提交要求
原告反驳称,要求先向被告方提供NewJeans活动计划并不适当。原告表明,不存在提交义务,且此类提交命令也不符合常识。
对于活动延迟,原告主张是由于被告造成的空白期。原告也答复称,并非完全没有回归计划。
4. 损害赔偿请求项目的范围
裁判部询问是否另行请求画报拍摄及唱片活动相关损害赔偿时,原告表明仅请求所失利益、广告合同解除所致损害、违约金三项。所失利益对应原告主张的若未发生活动中断本应获得的利益。
原告表明,除这三项外不会另行请求。
📋 被告方主张及反驳
1. 关于品牌电子邮件获取的合意与证据的可信度
被告(Danielle)方反驳称,双方也曾达成合意,直接向品牌发送电子邮件以确认事实。被告方说明,也曾口头表明不进行事实查询的意见,并按照裁判部所述方式进行了。
被告方主张,电子邮件回复者身份所涉可信度问题,属于裁判部查阅资料后判断的事项。被告方的立场是,不应仅以对回复者地位提出疑问为由,即将电子邮件本身直接从证据中排除。
2. 鉴定资料提供与实质性验证机会
被告方代理人主张,原告限制鉴定资料提供的同时在拖延程序。被告方说明,8月28日指出程序延迟后,原告于8月31日表明可向鉴定人提交原件,但不能向被告提供。被告方指出,如此限制资料提供的原告反而将延迟责任推给被告,并请求裁判部设定原告应于何时之前完成何事的期限,以免程序进一步延迟。
被告方强调,要验证并反驳鉴定结果,必须能够直接查阅鉴定人使用的资料。被告方指出,原告提议的现场阅览方式下,需在短时间内查阅数百页数字资料,且不能拍摄、仅能记录,难以充分审查。被告方指出,要求记住庞大内容后与鉴定结果对照并提出反驳,不具备现实性。被告方主张,向鉴定人提供的资料却不向被告提供,此举在民事诉讼法上缺乏依据,此类鉴定资料在上诉审中难以被认定合法性。
对于资料泄露的担忧,被告方表明愿意签署除鉴定验证外不泄露资料的承诺书。接着提议,敏感部分可以遮蔽,但请传递资料整体。被告方的立场是,收到资料后将确认遮蔽处理是否适当,若判断鉴定的合法性或正当性存在问题,将提出异议。被告方表明,希望鉴定结果尽快出炉,以便围绕其内容进行攻防与验证。
3. NewJeans的实际活动可能性与所失利益验证
被告方代理人主张,原告声称已做好准备使成员回归后即可立即活动并给予全力支持,但近一年来并无像样的团体活动。被告方指出,即使在有四名成员的情况下,也未能发布NewJeans整体的活动计划,质疑原告是否有正常化的意愿及推进活动的能力。
被告方批评,若原告为胜诉而作出与事实不符的陈述,则违反诚信原则。被告方的立场是,若向Danielle追究NewJeans整体活动相关所失利益的责任,则也需确认原告今后将如何安排NewJeans的活动。
被告方另一位代理人主张,NewJeans的收入需闵熙珍的代表角色、NewJeans成员及公司全力支持共同作用才能创造。被告方强调,闵熙珍已被排除在代表职务之外,NewJeans也难以正常活动,这一情况是判断能否适当使用鉴定结果的重要因素。
被告方要求提交NewJeans今后的活动计划及正常化计划以确认上述事项。被告方表明,属于营业秘密的部分可以遮蔽,资料不会用于诉讼以外的用途。
4. 对Danielle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
被告方代理人表示,理解原告的请求意旨为追究“不真正连带责任”,并要求明确损害赔偿请求的范围。其意旨在于区分:是就NewJeans全体合同解除所致损害向Danielle请求,还是仅请求对应Danielle的损害。
🔍 裁判部的证据·鉴定程序整理
裁判部表明,若能确认品牌电子邮件回复者具有可代表该品牌的地位,则可采纳为证据。但对采纳与否保留至原告方收到答复为止。裁判部还提议,在法院发送的查询中增加确认现有电子邮件回复者是否为负责相关业务之人的问题,并通过组织架构图等确认其地位及业务担当情况。
关于鉴定资料公开,裁判部质疑数字资料是否属于营业秘密,以及即使将阅览对象限定为法律代理人是否仍存在泄露担忧。但提及该案件媒体关注度高,难以原样传递资料。
裁判部提议,首先由双方共同查阅资料约一天以把握整体轮廓,并让被告方一名注册会计师列席。此后被告方提议传递遮蔽敏感部分的资料,原告答复将照此办理。
关于NewJeans活动计划,裁判部提出确认鉴定人要求的资料中是否包含相关内容。其意旨在于先审视能否不经文书提出命令即确认该内容。
📋 实际履行明细与书面整理
裁判部表明,关于仅结算至解除宣告时点的内容,需确认解除后是否所有广告合同立即被解除。裁判部指出,还需确认解除前约定的业务是否实际履行。
裁判部要求区分整理“拒绝履行的宣告”与“实际未履行义务”。其意旨在于要求双方整理具体哪些内容未履行。
裁判部还要求,对于书面中提及的人事问题等与闵熙珍相关的主张,也需明确其属于哪一项目的范畴。被告方代理人答复称,认为该部分对案件有影响,将进一步整理后传达。
📋 证人申请审查
原告表明正在审查成员家属相关证人申请,但裁判部对与Danielle的关联性提出疑问,要求进一步审查该证人与案件有何关联。
🔍 核心争点整理
围绕鉴定资料公开的核心对立在于原告的营业秘密保护要求与被告方的实质性验证·反驳要求。原告答复将传递遮蔽敏感部分的资料,被告方表明收到资料后将审查遮蔽范围及鉴定的合法性·正当性。
被告方主张,NewJeans的实际活动可能性对于评价所失利益鉴定结果至关重要。此外,被告方要求明确原告是否就NewJeans全体合同解除所致损害向Danielle请求。
裁判部提出确认活动计划是否包含在鉴定人要求资料中,并要求双方区分履行拒绝宣告与实际不履行,整理具体的履行明细。
📅 后续日程
- 下次辩论期日:指定为2026年10月22日下午
- 追加指定辩论期日:指定为2026年11月12日下午
- 鉴定程序相关请求:被告方希望在下次期日前得出鉴定结果,以便验证并审理其内容
📌 证据来源
- 围绕鉴定资料公开·程序延迟再次互相指责的ADOR vs Danielle [现场EN:]: 原始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