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urce Music 诉 闵熙珍 诉讼终结庭审日


  • 诉讼名称:原告 Source Music 诉 被告 前代表闵熙珍 50亿韩元规模损害赔偿请求诉讼(涉及名誉毁损、业务妨碍、侮辱)
  • 审判庭:首尔西部地方法院 第12民事部(部长法官 金镇英)
  • 庭审日期:2025年12月19日 下午(第5次辩论庭审日)

⚖️ 审判概要

本次庭审为Source Music(以下简称“原告”)针对前ADOR代表闵熙珍(以下简称“被告”)提起的50亿韩元损害赔偿诉讼的第五次,也是最后一次辩论庭审日。核心争议围绕被告在记者会上的发言是否构成名誉毁损、业务妨碍及侮辱。

📢 原告 Source Music 方主张

争议核心:“记者会发言”

原告主张,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被告在记者会上的发言。

原告方表示:“当前本案成为问题的,正是被告在记者会上的发言。”

原告强调,名誉毁损的判定并非基于孤立语句,而需综合考量发言内容与主旨。

原告方指出:“在名誉毁损的事实陈述中,必须综合考虑发言的内容和主旨。并非如被告所主张的那样,由特定语句逐一决定。”

立场:其他争议不能成为正当化理由

原告认为,即使HYBE与被告之间存在股东间的合同纠纷,这本身也不能成为记者会发言的正当化依据。原告特别指出,记者会以可能对LE SSERAFIM等第三方造成负面观感的方式进行,并请求法庭审视:

“以践踏年轻且前途无量的其他女团为方向的恶意记者会”,是否能够因“其他纠纷”而被正当化。

反驳被告方辩护逻辑

原告反驳了被告关于发言仅为“极少数”或“转述他人言论”的辩解。

原告主张:“称转述了别人的话就不构成名誉毁损,这是说不通的。”

原告质疑的具体发言

  • 被告声称其“直接参与了”NewJeans成员的选角。
  • 被告声称HYBE“违背了”让NewJeans作为其首个女团出道的“承诺”。
  • 被告声称原告“放任”成员及组合不管。

🗣️ 被告 闵熙珍 方主张

1. 记者会的性质:“个人几乎唯一的防御手段”

被告方首先明确了争议发言的背景。

被告方陈述:“本案中原告质疑的被告发言,是被告进行了约2小时的记者会中的内容。”

被告强调记者会的目的是反驳HYBE的监察及不当的舆论操作,并主张:

该记者会是“为了防御目的,作为个人的被告所能采取的几乎唯一的手段”。

关于“断章取义、拼凑、歪曲”的指控 被告反驳原告方:

“从超过2小时的记者会内容中,截取、拼凑、歪曲极少数内容,并忽视整体脉络”,从而将其归为名誉毁损。

被告进一步指出,原告在品牌、选角相关发言上:

“多次微妙地调整立场,最终进行了特定化”,这本身就说明原告未能正确特定化被告发言,并存在歪曲。

此外,被告主张将“被告转述成员或其父母言论的部分”及“转述过去言论的部分”视为名誉毁损是不当的。

2. 关于“混混”发言:“需综合判断整体脉络与经过”

表达的性质及使用经过 被告就侮辱争议点解释称:

“使用‘混混’这一发言有其脉络可循”,“并非首次称某人为‘混混’”。

并主张:

“这不过是在转述自己过去的言论或描述既定事实时,使用了些许夸张的表达而已。”

社会价值贬损与否及比较对象的否定 被告主张:

“或许可以被视为无礼,但不足以贬损原告的社会价值。”

同时,否认将此案与另案中的“混混”表达相提并论:

与“网络恶意评论者毫无理由或脉络地称‘混混’的案件”不同,本案需综合判断“使用的经过和脉络”。

3. 核心争议整理及“报告书”提交:“最重要的证据是原告方报告书”

案件本质及证据框架 被告指出,本案争议发言主要围绕三点,并提及随着提交证据增多,“案件本质有所淡化”。同时强调:

“事实上最重要的证据,是原告方关于Source Music练习生转移的相关报告书。”

关于“选角/品牌”报告书的引用主张 被告称,该报告书中记载:

“CBO闵熙珍女士自2019年通过全球选秀开始,参与了N队(NewJeans)的概念、战略、培训、出道准备工作,且N队被称为闵熙珍女团。”

并主张这与被告发言“内容上并无不同”。

关于“HYBE首个女团”承诺及出道顺序的主张 针对“HYBE首个女团出道承诺”争议,被告主张同一报告书中记载了:

“S21初期签约时向练习生家属承诺的事项”,并称“留有记录即意味着做出了承诺”。

同时,主张原告单方面决定先让LE SSERAFIM出道,并将N队送至闵熙珍新设立的厂牌:

“这是单方面的行为”,“先推出LE SSERAFIM也是事实”。

关于“出道险些告吹”发言的依据主张 被告主张,在最终评估后长时间未收到结果通知,期间原告决定先让LE SSERAFIM出道,考虑到同时出道困难,自然会产生出道计划告吹之感。

总结陈词 被告方最终总结道:

“审视被告的发言,没有任何一点与事实不符。” 综合“发言的脉络、为何举行记者会、以及至今的辩论”,难以认定为名誉毁损,不存在与事实不符或损害原告名誉的内容。

📅 后续日程

  • 2026年1月16日:预定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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