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尔西部地方法院第12民事部进行了BELIFT LAB针对前代表闵熙珍提起的,以名誉损害及妨碍业务为由,要求赔偿20多亿韩元损失的损害赔偿诉讼的第三次辩论日期。

当天的辩论中,BELIFT LAB方和闵熙珍方分别通过PPT发表,就NewJeans与ILLIT的抄袭争议表明了各自立场。BELIFT LAB方的PPT首先进行了30分钟,随后闵熙珍方的PPT接续进行。

BELIFT LAB方主张:

“本案的本质是被告的’坐标定位’行为。” 被告(前ADOR代表闵熙珍)因其试图夺取经营权的行为导致HYBE与ADOR的审计开始后,为掩盖此事而召开记者会,主张"ILLIT抄袭了NewJeans",并使用刺激性表达攻击ILLIT和原告(BELIFT LAB)。这被包装成是为了公共利益的行为,但实际上不过是追求私利,是利用其作为明星制作人的地位和顶级女团NewJeans的粉丝群体进行的舆论攻击行为。

“因被告的发言,ILLIT被贴上了抄袭组合的标签,遭受了严重损害。” 因被告的发言,出道仅一个月的新人组合ILLIT被贴上了"抄袭女团"的标签,遭受了严重的形象损害和公众攻击。原告表示,因此需要证明并非事实的事情本身,就是巨大的痛苦。

“ADOR的假处分审判部也判断抄袭主张未能充分说明。” 过去在ADOR申请假处分的审判中,BELIFT LAB是否抄袭NewJeans也曾成为争议焦点,但当时中央地方法院判断该主张难以充分说明,高等法院也驳回了NewJeans方的主张。

“两个组合在概念、音乐、编舞、出道方式上存在明显的差异性。” 主张ILLIT和NewJeans是拥有完全不同形象和性格的女团,并提出了以下差异点:

  • 概念:
    • NewJeans具有Y2K、复古风、自然的氛围,没有独立的世界观。
    • ILLIT则是基于公主和魔法少女这一梦幻概念,构建了独立的世界观。
  • 音乐:
    • NewJeans追求由单一作曲团队制作的嘻哈基础音乐。
    • ILLIT追求由多位作曲家参与的流行音乐。
  • 出道方式:
    • NewJeans坚持神秘主义策略,通过音乐视频惊喜出道。
    • ILLIT通过JTBC的公开电视选秀节目《R U Next?》选拔,并在出道前通过YouTube等持续向大众曝光。
  • 编舞:
    • NewJeans展示基于自由风格的编舞。
    • ILLIT则以整齐的群舞和以叙事为中心的编舞为特色。

“被告故意无视事实关系,展开’万物闵熙珍说’。” 批评被告所提出的抄袭依据,本属于业界的公共领域元素,却主张仿佛一切都是自己首创的"万物闵熙珍说"。

  • 韩服画报:
    • 针对被告"以前没有在节日穿韩服、在古宫端正地拍摄的画报"的主张,反驳称其他众多偶像组合也有拍摄类似画报的案例,这是连基本事实调查都没有进行的无理主张。
  • 舞蹈动作:
    • 被告主张抄袭的舞蹈动作是K-POP中常用的公共领域动作,若承认对此的排他性权利,将极度限制自由的创作活动。
      • 甩发动作(NewJeans ‘Attention’):Hearts2Hearts、请夏、KISS OF LIFE、aespa、ITZY、IVE等多位艺人都曾使用。
      • 转手臂动作(NewJeans ‘Ditto’):KISS OF LIFE、aespa、防弹少年团、G-Dragon、BLACKPINK JENNIE等也曾展示。
      • 坐姿动作(NewJeans ‘Hype Boy’):在ITZY、孝琳等的编舞中也能找到。
  • 其他元素:
    • 指出利用COEX户外电子屏、成员们在埃菲尔铁塔前拍照上传SNS、5名成员并排站立的构图等,不能成为特定人物的专属物。

“被告提交网络社区评论作为证据等,抄袭依据薄弱。” 指出被告(闵熙珍)作为抄袭证据,提交了基于网络社区评论或直观感觉的资料。批评这是在无客观依据的情况下贴上"抄袭"标签的行为,这种方式会压制自由艺术活动的竞争与发展。

“将偶然的部分相似性扩大歪曲为有意抄袭。” 主张被告作为两个组合相似的证据所提交的照片、概念照、音乐视频等,是经过编辑及歪曲以使其看起来相似的材料。批评称,捕捉瞬间或个别动作进行编辑,任何编舞都能被操作成相似的样子,这是只摘取有利部分的牵强主张。

“部分元素重叠并不等于抄袭。” 以女团GFRIEND为例,提及音乐视频画面切换(16:9 → 4:3)、过桥的全景拍摄、校服概念、特定构图的照片、韩服画报等与NewJeans看似相似的元素大量存在。并多次强调,正如NewJeans并未抄袭GFRIEND一样,部分元素重叠并不能证明ILLIT抄袭了NewJeans,这是为了证明此点的例子。

“ILLIT史无前例的成功证明了其并非抄袭。” 主张如果ILLIT真如被告所说是一个陈腐的抄袭组合,就不可能获得国内外K-POP粉丝的热烈响应,并在出道同时刷新各种记录。这表明粉丝们已经验证了两个组合的差异性。

“综上所述,被告的发言是明显的不实事实。” 结论是,被告作为专家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却在未确认基本事实关系的情况下攻击原告和ILLIT。主张将属于公共领域的元素当作自己的所有物,并适时指出了"ILLIT抄袭NewJeans"这一不实事实。

闵熙珍方主张:

“被告的发言是正当的意见表达,即使不是意见,这也是事实。” 主张作为ADOR的代表和NewJeans的制作人,对ILLIT的相似性发表意见是理所当然的,该发言并非虚假而是基于事实。这是应与事实陈述区分的正当意见表达。

“本案是名誉损害、妨碍业务案件,并非著作权侵权案件。” 批评原告(BELIFT LAB)因使用了"抄袭"一词,而模糊了本案本质,使其看起来像是著作权侵权诉讼。引用判例和著作(《著作权侵权判断论》)强调,抄袭是"道德谴责可能性较高的行为",是与著作权侵权不同的概念。

“原告执着于编舞,是因为其他元素的相似性更为明显。” 指出BELIFT LAB只强调编舞的差异性,这等同于自己承认无法否认其他元素的模仿事实。明确表示被告提出的问题并非个别编舞,而是涵盖品牌、制作策略的整体"制作公式"模仿问题。

“ILLIT的NewJeans抄袭争议,在被告发言之前已由大众和业界首先提出。” 解释称,自ILLIT公开后,网络社区、媒体、业界专家、海外粉丝间就已先出现"还以为是NewJeans"的反应。相似性过于明显,以至于大众留下了"‘因为是同属HYBE旗下厂牌所以谅解了吧’的推测性留言",这显示了模仿的程度是如何被认知的证据。

“原告广泛模仿了NewJeans的企划案来制作ILLIT企划案等。” 主张在太多元素上确认了相似性,以至于无法看作是偶然,并提出了如下具体案例:

  • 企划案:
    • 指出尽管有3年的时间差,但NewJeans企划案和ILLIT企划案的整体设计、字体、术语、展开方式均被相同使用。
  • 韩服画报:
    • 主张不仅限于单纯的画报拍摄,连"非赞助、由公司主导自行制作内容"的企划及执行方式都相同,色彩感、构图、造型等具体表达也非常相似。
  • 出道宣传:
    • ILLIT完全效仿了NewJeans通过奢侈品牌活动出道的"成功公式",连造型都做得相似,引发了"好像NewJeans"的反应。
  • 专辑设计:
    • 强调ILLIT ‘Super Real Me’ 和 NewJeans ‘New Jeans’ 专辑在像素字体Logo、CD设计等方面非常相似。
  • 编舞:
    • 说明ILLIT的’My World’中包含了NewJeans ‘Attention’的核心编舞,‘Magnetic’中包含了’Ditto’的核心编舞。

“被告提出问题,是出于对HYBE非法审计的自我防御层面。” 主张内部曾"发送过两次邮件"试图解决问题,但HYBE反而以此为由进行了非法审计并向媒体公布。为了阐明此次审计的实际原因并为自己辩护,不得不发表正式立场及记者会发言。特别说明"在超过2小时的记者会中,仅约5分钟"用于表明该立场,这支持了其并非攻击而是防御性意见表达。

"(原告要求损害赔偿)反而应认为被告遭受了损害才合理。" 反驳称,原告模仿NewJeans是事实,指出此点的被告发言是正当的意见表达,因此并非违法行为。故无损害赔偿责任,反而因HYBE的非法审计等遭受损害的一方是被告。

审判部决定:

  • 第4次辩论日期定为2025年10月31日。
  • 预计双方将各自进行15分钟的"反驳性"PPT发表,顺序与今日相反,由闵前代表方先进行,BELIFT LAB随后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