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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OR – NewJeans “维持经纪公司地位及禁止签订广告合同等”临时处分即时抗告被驳回
🔗 首尔高等法院 2025. 6. 17. 2025라2421 决定
首尔高等法院民事25-2部(审判长 黄炳河)驳回了NewJeans成员们对引用“维持经纪公司地位及禁止签订广告合同等”临时处分决定的抗告。
📌 法院对维持信任关系的认定
法院认为,为了避免信任关系破裂,债权人ADOR做出了诸多努力,例如重新任命闵熙珍为内部董事而非代表董事,并寻找新制作人等。
此外,债权人自AD(指闵熙珍)从债权人代表董事职务被解任后,直至本案专属合同终止日为止,曾多次提议由AD负责债务人的制作工作(诉甲第77、78、83号证,诉乙第332号证),AD也在2024年10月17日的股东大会上被再次任命为债权人的内部董事(诉甲第188号证)。尽管如此,AD拒绝了债权人的所有提议,并于2024年11月20日左右自行辞去了债权人内部董事的职务。即使在债权人与AD之间的谈判破裂后,债权人仍积极物色负责债务人制作工作的新制作人,部分制作人也向债权人具体表示了愿意负责债务人制作工作的意向。如果能够认定债权人放弃了其对债务人的制作义务,则债务人或许有解除本案专属合同的余地,但在本案中,并未证明债权人放弃了其对债务人的制作义务这一事实。在AD拒绝债权人上述制作提议的情况下,尽管债权人为了接洽债务人的制作人付出了积极努力,但因债务人固执地只认AD的情况,不能认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已经破裂。
📌 对练习生时期视频泄露主张、“无视吧”发言及公司应对、I’LL-IT概念模仿主张的判断
反而,仅凭目前的资料来看,难以认为AH(推测为另一艺人团体)成员们故意无视了债务人L,或者AH的经纪人做出了上述发言的事实已得到证明;关于“无视吧”事件,债权人于2024年9月24日左右向AH所属社AK请求与AH经纪人面谈等(诉甲第105号证),并于2024年9月25日左右及2024年10月8日左右向债务人说明“虽然为解决问题在不断努力,但在事实关系尚未明确确认的状态下与AK进行积极的攻防并不恰当,因此将首先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债务人(指NewJeans成员)与其他艺人的接触,并安排管理团队始终同行”(诉甲第101号证,诉乙第124号证),且在2024年11月27日左右,以债权人名义发布了代表债务人立场的声明(诉乙第126号证);关于“AB PR负责人发言”事件,债权人在知晓该发言后立即向AB提出抗议(诉甲第111、114、117号证),并从AB处获得了对成员进行教育、将该负责人排除在X(原Twitter)PR工作之外等防止再发措施的承诺(诉甲第112、118号证);债权人虽也考虑过就AB未保存与“无视吧”事件相关的CCTV录像的行为以及AB PR负责人做出上述各项发言的行为进行控告或举报的方案,但考虑到律师事务所咨询意见中提到的控告或举报实效性极低的主旨(诉甲第107号证),以及考虑到所属社债权人若进行控告或举报可能对作为艺人的债务人的声誉或名声造成影响,因而似乎并未推进控告或举报程序等。综合以上情况,可以认为债权人就上述各事件采取了当时为保护债务人所能采取的最佳措施。
此外,债务人主张,AK所属的AH模仿了X(推测指NewJeans)的“概念”,且债务人练习生时期的舞蹈练习视频通过AF被公开,而债权人未采取适当应对,导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信任关系破裂。然而,AH模仿了X的“概念”或AF公开了债务人练习生时期的视频本身,很难认为与本案专属合同所基于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有直接关联。同时,仅凭目前的资料,难以断定AH全面模仿了X的“概念”;债权人(当时代表董事AD)曾代表债务人立场,通过电子邮件和记者会等向AB和AK就AH模仿X“概念”一事提出抗议(诉乙第63号证),且在代表董事更换后,债权人于2024年11月25日左右向AB请求删除与X企划案相关的资料并克制共享等(诉甲第73号证);债权人虽也考虑过向AK索赔或进行控告/举报等方案,但考虑到在抄袭与否尚未明确确认的状态下采取此类措施反而可能妨碍债务人的活动或声誉,因而似乎暂缓了对AK采取上述措施(诉甲第71号证);债权人就债务人练习生时期视频泄露一事向AC提出抗议的同时(诉甲第128号证之1),也通过多次向AF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要求删除该视频(诉甲第123、125、126号证,诉甲第128号证之2),并且为了完全删除在线传播的视频,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单独的服务合同(诉甲第129、130号证)等。综合以上情况,可以认为债权人就上述各事件采取了当时为保护债务人所能采取的最佳措施。
📌 证据来源
- 首尔高等法院 2025. 6. 17. 2025라2421 决定: 原始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