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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LIFT LAB – 闵熙珍诉讼 第2次辩论日期
首尔西部地方法院第12民事部就BELIFT LAB针对前代表闵熙珍提起的、以名誉损害及妨碍业务为由索赔200亿韩元的损害赔偿诉讼,进行了第二次辩论。
法庭命令:
- 根据《民事诉讼规则》第69条之4(准备书面材料的篇幅等)第1项规定,命令将准备书面材料缩减至30页以内提交。
- 命令PPT计划书需在当日(指庭审日)起5日内提交,相关材料需在辩论日期10日前提交。
- 法庭解释称,此举并非侵害民事诉讼单一案件的请求权,而是因为实质上可能对其他案件产生影响,故加以限制。
闵熙珍方主张:
“上次原告方表示因为编舞是核心,所以本次PPT将集中讨论编舞,但这难道不是构建了一个与案件本质不符的框架吗?我们并非反对制作PPT,只是不希望我们的PPT仅限于编舞部分。”
BELIFT LAB方主张:
“我们认为,为了让法庭便于理解,就编舞部分制作PPT会比较好。对于后续要讨论什么,我们并未准备,但编舞部分准备了(PPT)。此外,被指控抄袭的对象似乎还包括策划案和身着韩服的照片,我们计划用大约30分钟讨论编舞部分,并针对其他主题也进行回应。”
法庭决定:
- 将PPT演示次数限制为双方各2次,每次各进行30分钟(不包括针对对方PPT的反驳辩论时间)。
- 第三次辩论日期定为2025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