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驳回假处分申请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议50部,就闵前代表针对 HYBE 提起的关于行使表决权等的假处分,作出了驳回决定。

法院指出:“ADOR 的理事们应独立决定对议题的赞成与否,没有必须遵循 HYBE 指示的法律义务”,并判断"即使如闵前代表申请的那样下令假处分,也不会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因此申请无利益"。

此外,法院就保障特定经营方针或决定的所谓"procure"条款表示:“procure条款因违反商法基本原则,其效力存在争议”,并说明"该条款的有效性应在本案诉讼中判断,现阶段需对下令履行持谨慎态度"。


闵熙珍方反应

关于此次假处分决定,现将闵熙珍前代表的立场告知如下:

  • 法院并未就股东间协议是否有效作出判断。
  • 法院认为,即使命令 HYBE 向 ADOR 理事们下达业务执行指示,ADOR 理事们也并无必须遵循的义务,因此诉讼无利益。
  • 需要再次强调的是,假处分被驳回仅是基于与 procure 条款效力相关的法理原因,并非否定了股东间协议的效力。
  • HYBE 与闵熙珍前代表签订的股东间协议仍然有效存续。
  • 根据股东间协议,闵熙珍前代表作为 ADOR 代表理事的任期保障至 2026年11月1日。因此,闵熙珍前代表再次要求 ADOR 理事们在预定于2024年10月30日召开的 ADOR 董事会上,选任闵熙珍前代表为(公司)代表理事。
  • 若 HYBE 及 HYBE 选任的 ADOR 理事们违反股东间协议,不重新选任闵熙珍前代表为 ADOR 代表理事,闵熙珍前代表将积极考虑是否行使因 HYBE 违反股东间协议而产生的自身权利。
  • 此次决定并不意味着法院接受了 HYBE 的主张。为忠实履行股东间协议以及 NewJeans 和 ADOR 的发展,敦促 HYBE 做出明智的判断。

HYBE 方反应

感谢法院的明智判断。HYBE 将借此决定之机,为 ADOR 恢复正常、深化多厂牌运营、支持艺人活动而竭尽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