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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LIFT LAB – 闵熙珍诉讼第6次辩论期日
- 法院:首尔西部地方法院民事合议12部
- 本诉案件编号:首尔西部地方法院 2024GaHap34439
- 反诉案件编号:首尔西部地方法院 2025GaHap532
- 本诉原告/反诉被告:BELIFT LAB
- 本诉被告/反诉原告:闵熙珍
- 期日:第6次辩论期日
- 主要争点:被告发言是否构成事实陈述、是否属于虚假事实、记者会是否属于行使防卫权、“抄袭”相关言论的违法性、相关案件判决的适用可能性
- 下次期日:2026年7月10日下午4点
⚖️ 审判概要
首尔西部地方法院民事合议12部就BELIFT LAB针对闵熙珍提起的本诉,以及闵熙珍针对BELIFT LAB提起的反诉,举行了第6次辩论期日。当日期日中,被告方以相关案件判决及记者会当时的情况为依据,强调其发言的正当性及行使防卫权,而原告方则主张被告为损害ILLIT的声誉,有计划地提出了“抄袭”的论述框架。
💬 关键证言
法院程序整理
法院未采纳原告申请的崔允赫证人询问。法院认为,在提交事实确认书后,由双方通过其他证据进行可信度辩论的方式更为妥当。法院接受了向HYBE和首尔高等法院发送的文件提交委托。
不过,法院认为由于案件相关的间接事实较多,难以对所有细节进行详尽审理,并要求在下次期日的两周前完成必要的证据申请。此后,法院提出将进行证据调查,然后通过综合准备书状来整理最终争点的方向。
被告方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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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会发言系行使防卫权:被告方主张,涉案言论是在原告方“经营权篡夺”的论述和大量报道的应对过程中产生的。被告方称,记者会前围绕被告的报道约达1700篇,被告处于不得不应对非法审计和猎巫式舆论的境地。被告方特别说明,涉案言论并非作为记者会整体发言的核心议题准备,而是记者就多厂牌体系的独立性提问后,在回答过程中约5分钟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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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言论非主张著作权侵害:被告方主张,“抄袭”这一表述并非指著作权侵害,而是“模仿”或“跟风”的普遍含义。其意指服装、官方场合亮相方式、画报拍摄、韩服画报、舞台构成等多种元素综合令人联想到NewJeans,而非主张对特定表达物进行了法律上的侵害。被告方认为,此类相似性问题并非其首次提出,而是媒体、音乐专业人士及大众舆论早已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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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判决认定系“意见表达”:被告方主张,在相关案件的一审判决中,被告的发言被评价为作为管理NewJeans的代表可做出的意见表达或行使反驳权。被告方认为,即使视为事实陈述,也难以认定为虚假事实。因此,被告主张本案核心仍在于发言是意见、事实陈述还是虚假事实,且仅凭已提交的证据即可做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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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kaoTalk内容非已执行计划:被告方反驳称,虽然原告以KakaoTalk内容为依据主张记者会是事前谋划的舆论战,但实际上并无具体执行的计划。被告方说明,并未进行舆论战、接触记者、外部执行等,就抄袭问题也仅于4月3日和4月16日通过内部邮件向HYBE提出抗议。被告方认为,仅凭部分内部对话就套上“计划性攻击”的框架是不正当的。
原告方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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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发言系有计划地损害声誉:原告方主张,被告在将NewJeans引向公司外部的过程中,为损害BELIFT LAB和ILLIT的声誉,实施了“抄袭”的论述框架。原告方称,通过KakaoTalk内容暴露了接触父母、接触记者、收集社区帖子、审查音源囤积言论、计算解约违约金等有计划的确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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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言论系具体事实陈述:原告方主张,被告作为深谙K-pop行业及编舞制作过程的专家,却以ILLIT抄袭NewJeans的方式进行言论表述,造成了严重损害。原告方反驳称,相关案件的一审判决尚未确定,且二审仍在进行中,因此不能以此为依据认定本案发言的正当性。原告方认为,被告的发言并非单纯意见,而是具体的事实陈述,属于恶意的质疑。
🔍 核心争议
相关案件判决的攻防
被告方认为,相关案件的一审判决对本案也具有重要意义。被告方表示,该判决中的反驳权、表达自由、抄袭嫌疑性质等已得到判断,若适用其宗旨,则应驳回原告的请求。相反,原告方主张,该判决尚未确定,且未能充分反映被告的事前计划性或恶意性,因此不应原封不动地适用于本案。
第三方资料提交相关争点
关于第三方资料提交申请,法院认为需审查第三方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提交义务。该部分将另行通过决定书予以整理。
📅 后续日程
- 下次期日:2026年7月10日下午4点
- 证据申请期限:下次期日的两周前
- 进行方向:整理追加证据申请后,进行必要的证据调查,之后通过综合准备书状整理最终争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