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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OR – 丹尼尔、闵熙珍、丹尼尔母亲损害赔偿诉讼首次辩论期日
- 法院: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议第31庭
- 日期:2026年5月14日(首次辩论期日)
- 原告:ADOR
- 被告:丹尼尔、丹尼尔母亲、闵熙珍
- 主要争议点:原告未提交举证计划、全体代理人辞职、丹尼尔合同责任分离审理、干预及第三人债权侵害举证范围
- 下次期日:2026年6月11日 下午2点
⚖️ 审判概要
2026年5月14日,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议第31庭就ADOR针对丹尼尔、丹尼尔母亲及前代表闵熙珍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进行了首次辩论期日。
当日期日中,被告方指出原告未提交举证计划及全体代理人辞职的问题,要求迅速推进审理;而原告方则主张,在更换代理人后,需要时间整理诉因与证据。
📌 被告方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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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讼迟延问题 被告方认为,原告在提起诉讼4个月后,让原有诉讼代理人全体辞职并任命新代理人,意图让审判实际上从头开始。尤其指出,原告曾承诺于4月30日前提交举证计划,但未提交任何资料。被告方表示,在相关专属合同确认诉讼及股东间协议确认诉讼中,核心证据已有所披露,因此原告要求额外时间难以令人信服,需予以明确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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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丹尼尔的不当施压 被告方认为,原告仅以NewJeans成员中的丹尼尔为靶心进行解约通知与诉讼,其目的是向其他成员发出警告。被告方强调,让偶像在最关键的时期因长期诉讼浪费时间,本身就是实质性损害,而原告作为演艺企划公司对此心知肚明,却仍在拖延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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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分离审理丹尼尔的责任 丹尼尔方主张,若原告以违反专属合同为由提起诉讼,则其解约事由与证据应已确保。因此,丹尼尔的合同责任部分可与闵熙珍等其他被告的侵权行为责任分离,迅速作出判断。审判长也确认,对丹尼尔的请求属于合同责任,而对其他被告的请求则属于侵权行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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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既有案件的重叠性 原告方主张本案与既有股东间协议确认案件在时点及争议点上有所不同。但被告方反驳称,在既有案件中,原告方已广泛主张2024年4月21日之后的事实关系,并在证据提交、证人询问及当事人询问中也涉及了案件前夕的事实关系。因此,原告现在以“新的事实关系”为由要求时间并不妥当。
💬 原告方主张
- 请求保障举证权 原告方主张,本案于2024年12月提起,被告方提交答辩书的时间也不长,因此难以断定其为迟延案件。更换代理人后,因需要对之前整理的内容进行修正,导致资料提交延迟;原告承诺协助快速审理,但不应限制其举证权。此外,原告澄清从未妨碍丹尼尔的演艺活动,也未主张在诉讼确定前阻止其活动。
🔍 核心争议:干预与第三人债权侵害
审判长说明,“干预”(템퍼링) 更类似于娱乐及体育行业术语,而非严格的法律用语,在法律上可与第三人债权侵害、不正当挖角、背信等概念相关联。被告方表示,不认为本案存在干预行为,并指出原告应首先明确其所指“干预”的定义及具体事实关系。
📄 证人询问与举证计划
原告方表示正在整理侵权行为内容,可能需要一至两名证人,但尚未确定具体名单。审判长表示,为确定证人询问日程,必须提前明确证人人数、范围及所需时间。被告方强调,原告不应以申请证人为由进一步拖延案件,尤其丹尼尔的合同责任部分可以迅速审理。
📅 后续日程
- 原告提交举证计划及相关资料截止日期:2026年6月2日
- 下次期日:2026年6月11日 下午2点
- 审理方向:原告将首先整理共通争点与证据计划,双方将就是否有必要分离审理丹尼尔的合同责任部分以书面形式进行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