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闵熙珍对HYBE“胜诉”,获赔255亿韩元…法院判决依据深度剖析

🔗 原文链接:闵熙珍,对HYBE“胜诉”获赔255亿…法院判决依据[深入分析]

判决日期: 2026年2月12日 裁判部: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议31部(部长法官南仁洙)

法院就HYBE与闵熙珍之间的”股东间合约解除确认诉讼”及”出售选择权(Put Option)股票买卖价款请求诉讼”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HYBE的全部请求,判决HYBE向闵熙珍方面支付255亿韩元。两起案件均为闵熙珍方面胜诉,HYBE的主张未被法院采纳。


1. 核心争议与法院判断

📌 股东间合约结构

  • 补偿背景:HYBE为奖励闵熙珍成功打造NewJeans,向其转让了ADOR 20%的股份。
  • 出售选择权条款:闵熙珍行使出售选择权时,保证可获得 “13倍” 的乘数收益(计算方式:离职前两年平均营业利润 × 13倍 × 持股比例75%)。
  • 闵熙珍的义务:需在ADOR任职满5年,并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出售选择权自2024年11月11日起可行权。
  • 法院评价:庭审旁听者透露,裁判部将闵熙珍的价值比肩YG娱乐的BLACKPINK级别。

📌 股东间合约解除事由的认定标准

合约规定的解除事由分为两类:

  1. 约定解除:“严重违反合约,导致无法达成合约目的”。
  2. 法定解除:“双方信赖关系破裂”。 具体解聘/辞任事由包括:① 故意或重大过失致ADOR损失超10亿韩元;② 渎职、贪污等违法行为;③ 代表理事履职存在重大瑕疵。

法院见解:HYBE虽持有ADOR 80%股份,可随时解聘闵熙珍,但合约中明确规定上述事由,正是为了限制“无端解聘”。法院认为,该合约“不仅关乎双方信赖,更与强烈的金钱利益挂钩,且随时间推移,这种利益关联性会更强”,因此将解聘事由严格限定为“重大事由”是合理的。

📌 KakaoTalk对话的证据能力

  • HYBE主张:对话与业务相关,且是员工自愿提交的,具备证据能力。
  • 闵熙珍主张:对话系通过非法监查程序获取,违反《通信秘密法》,不应作为证据。
  • 法院认定:证据是通过业务监查过程中相关人员的自愿提交获得,并征得对话一方同意后进行了关键词检索,且内容大部分与业务相关,因此认定其证据能力

2. 关于“ADOR独立计划”的争议

法院认定:“可以认定被告闵熙珍确实曾探索过削弱原告(HYBE)对ADOR的支配力,以实现自己对ADOR独立支配的方法(即‘ADOR独立方案’)。”

具体讨论内容(KakaoTalk记录)

  • 估值与收购:将ADOR估值预估为 0.8万亿至1.5万亿韩元,探讨低价收购HYBE所持股份的方案。
  • “空壳化”构想:讨论若股东间协议谈判破裂,将于2025年行使出售选择权后退出,使ADOR变成“空壳”。
  • 提高乘数:曾试图将出售选择权的乘数从13倍提高到30倍。
  • 副代表的具体献策
    • “把HYBE的股份降到66%以下,就能实现防御了。”
    • “A计划是快速高价退出(Exit),构建我们自己的世界;B计划是获得HYBE允许IPO,从外部引入约3000亿资金买下公司,让HYBE无法再染指ADOR。”
    • “行使75%的出售选择权,退出时可套现约1000亿韩元,ADOR会变成空壳。然后找财务投资者买下ADOR,劝HYBE卖掉ADOR。闵代表您用套现的钱重新取得ADOR股份,重新签订股东间合约。”
  • 闵熙珍的反应:对于副代表的上述计划,闵熙珍回复了 “大发(대박,太棒了)”

⚖️ 法院的最终判断:不构成重大违约

尽管认定了上述事实,但法院明确指出:“仅凭曾探索ADOR独立方案这一事实,不能视为对本案股东间合约的重大违反。”理由如下:

  1. “退出(EXIT)”的真实含义:并非HYBE主张的“夺取经营权”。闵熙珍方面讨论的“退出”和“空壳化”,是以正常完成5年任期后行使出售选择权为前提的。副代表的“空壳化”计划也并非以单纯套现结束,而是包含后续引入财务投资者、重新参股ADOR、重签合约等一系列步骤。
  2. “IPO”以大股东批准为前提:所有关于IPO的讨论,均以获得“HYBE批准” 为大前提。
  3. 现实可行性存疑:闵熙珍方辩称,在HYBE持股80%的情况下,任何构想都难以实现,近乎“小说”。法院也认为 “其实现可能性令人质疑”
  4. 外部接触并非秘密:庭审旁听者透露,闵熙珍接触的外部投资者A某,曾就投资ADOR事宜与HYBE的朴智元讨论,朴智元当时回复 “那就让他做吧”,表明HYBE事先知情且未提出异议。

3. 关于“带走NewJeans”的嫌疑

闵熙珍曾对副代表说:“主流意见是,如果有进展就带出来,我们仔细看看合同内容吧。”

  • 法院解读:从上下文看,这里的 “带出来”应理解为“带出NewJeans”
  • 讨论内容:讨论中涉及NewJeans专属合约剩余期限、解约时违约金规模(约 4500亿~6200亿韩元)。副代表虽担忧成员退出损失巨大,但也提出,他们持有的约7000亿韩元股票可以成为“威胁HYBE的筹码”。但当闵熙珍反问“这能成为威胁的筹码吗?”副代表改口称“应该能成为谈判卡”。
  • 法院判断
    • 闵熙珍对“威胁”说法反应消极(“看来不算威胁”)。
    • 副代表也仅称其可作为“谈判卡”,并非“威胁”
    • 副代表本身对成员退出持负面评价,且使用了“如果主张解约时”这样的假设性语句
    • 关于“你不卖ADOR,我们就把手里的股票全卖给投资者”的发言,法院认为其目的可能在于任期结束后的协商
  • 结论“仅凭这些KakaoTalk对话,难以认定其计划了解除专属合约。”

4. 关于提出“抄袭”嫌疑(ILLIT与NewJeans相似性)

闵熙珍方面主张:“ILLIT的整体印象与NewJeans相似。”

⚖️ 法院判断:属于正当的意见表达,非虚假事实

  1. 性质认定:该主张更接近于 “单纯的意见或价值判断”,难以视为对事实的陈述。因此,不构成“散布虚假事实”
  2. 判断依据
    • 引用证券公司报告,指出ILLIT的5人组构成、不突出主唱/高音、模糊定位界限等特点与NewJeans相似。
    • NewJeans的企划案似乎被传达至Belift Lab,“不能排除被反映到ILLIT制作中的可能性”
    • ILLIT预告片公开之初便引发相似性争议,但HYBE方面没有提供其与ADOR事先协商或寻求谅解的资料
    • 引用报告称 “ILLIT吸收NewJeans的诀窍迅速成长”,指出HYBE从中获得股价利好,而ADOR则面临市场被蚕食的担忧。
    • 法院明确指出,“存在大股东与少数股东利益冲突的担忧”,且“女团间相似性越强、出道时间越近,这种担忧越大”。
    • 抄袭争议甚至成为国会国政监查的议题。
    • 关于Belift Lab“没有抄袭,NewJeans不也是抄的吗”的主张,法院认为即使模仿不受法律保护,也应是通过社会公论解决的问题
  3. 关于父母请愿书:系父母亲笔书写或签名,应视为其本人意见。抄袭问题属于对相似性的意见,难以成立“误解”概念。
  4. 关于闵熙珍的职责:法院认为,NewJeans活动若受妨碍,ADOR(闵熙珍)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闵熙珍的内部举报等,属于履行专属合约的正当措施
  • 最终结论:提出抄袭问题,“属于为了保护ADOR利益而被允许的经营判断裁量权范围内”,闵熙珍的此举被认定为正当

5. 关于提出“唱片刷榜”嫌疑

在Slack对话中,出现了具体条件和“刷榜”一词。

⚖️ 法院判断:存在值得怀疑的线索,属于正当的公共利益问题

  1. 事实认定:法院认为 “有值得怀疑刷榜的线索”。根据闵熙珍方主张,HYBE方面曾劝诱副代表对NewJeans的《Get Up》进行刷榜。HYBE辩解称是“无拘束的对话”,这本身即承认存在相关发言
  2. 法律评价“虚增首周销量以宣传榜单排名的行为,理应受到批判,因为它损害了公平流通。” 即使HYBE辩称是员工个人判断,也不能免除其“管理责任”
  3. 闵熙珍的目的:闵熙珍旨在纠正此类行为、强化公共利益,不具备诽谤目的
  4. 行为方式:此问题首先通过内部邮件报告,并未外泄。之后HYBE才开始对其启动监查和罢免程序。
  5. 最终结论:提出刷榜问题,“属于公共人物的公共关注事项,关乎公共利益,且其内容可视为真实”,不构成可解约的重大违约。

6. 关于HYBE的其他主张

📉 “舆论战导致市值蒸发8000亿韩元”的主张

  • 被驳回。
  • 法院解释:闵熙珍先通过内部举报邮件试图内部解决,但HYBE对ADOR启动监查的消息于2024年4月22日被独家报道后,矛盾才公诸于世
  • 业绩佐证:在闵熙珍2024年11月辞任前约9个月,双方虽通过媒体交锋,但ADOR的销售额与前一年(2023年)持平
  • 闵熙珍的态度:闵熙珍在内部文件中列明了世界巡演、专辑发行等任期内的业务计划,并有过 “停止争斗,和解吧” 等动作。
  • 市值波动类比:如同BLACKPINK续约风险导致YG股价下跌一样,HYBE市值下跌也可归因于闵熙珍可能离开的风险
  • 关于“为独立而贬低ADOR价值”:法院认为HYBE此主张不明确且抽象
  • 关于“损失”:闵熙珍的损失是明确的。她首先通过内部邮件要求整改,而非诽谤。
  • 关于“违反保密义务”:相关发言是否涉及营业秘密存疑,是否侵犯HYBE的股权也不明确。闵熙珍的发言应被视为行使反驳权

✍️ 总结:判决的意义

  1. 闵熙珍的胜诉:法院全面否定了HYBE关于“夺取经营权”、“重大违约”等主张,认定其行使出售选择权获255亿韩元是正当权利。
  2. “独立计划”≠违约:探索未来独立的可能性,在未付诸实际行动、且以履行完当前合同为前提的情况下,不被视为违反信赖义务。
  3. “抄袭”与“刷榜”主张的正当性:闵熙珍作为制作人和小股东,对损害所属艺人利益及市场公平的行为提出质疑,被法院认定为正当的经营判断和出于公共利益的善意行为
  4. 对HYBE治理结构的拷问:判决间接指出了在多厂牌体系下,大股东与少数股东(才华横溢的制作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以及内部沟通和监督机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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