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ADOR代表闵熙珍《业务背信嫌疑不移送决定书》部分内容追加公开


📄 元数据

  • 事件:闵熙珍前代表业务背信嫌疑案不移送决定
  • 信息来源:金成洙评论家YouTube直播公开的警方决定书部分内容
  • 关键日期:2019年(闵熙珍加入Big Hit)、2024年1-2月(相关对话发生)
  • 核心人物:闵熙珍(前ADOR代表)、方时赫(HYBE议长)、[马赛克](副代表)、李宇(VP)

⚖️ 案件背景与核心事实

根据决定书内容,警方确认了以下事实脉络:

闵熙珍的加入与承诺

嫌疑人闵熙珍于2019年从SM娱乐离职后,于2019年1月接受方时赫议长的提议,以CBO(首席品牌官)身份加入当时的Big Hit(现HYBE,由方时赫代表运营)。此时确认了‘以Big Hit的基础设施 + 闵熙珍的创造力构建闵熙珍世界’,以及闵熙珍加入后‘首个女团承诺’等内容。 脚注5. 第2卷 P.347,辩护人意见书(案件24-3628)附件,方时赫议长与闵熙珍间的KakaoTalk对话

承诺的履行与变数

  • 时任Big Hit CBO的闵熙珍认为,在Source Music练习生中,除现NewJeans成员‘MINJI’外无可选之人,因此通过举办Source Music公开试镜选拔了NewJeans(当时N队)的现有成员。
  • 特别是当时成员的父母根据‘HYBE方时赫、闵熙珍的首个女团承诺’与Source Music签订了练习生合约,但指控HYBE方面违背承诺,让‘LE SSERAFIM’先行出道。

ADOR的设立动机

  • 时任CBO闵熙珍陈述,其为了尽可能对NewJeans父母遵守该承诺,并让组合适时出道,因而设立了ADOR(通过Source Music的物之分立设立),并在持股0%的情况下就任代表。与此相关的NewJeans父母陈述也得到确认。

💬 关键对话分析(“外部投资者”假设对话)

对话背景 (2024.02.04)

  • 在提及对[马赛克]工作态度(木石)的过程中,VP李宇突然流露出对母公司的敌意,称计划是‘让母公司难受,ADOR获得自由’,而代表闵熙珍对此言未置可否。
  • 警方判断:尽管控告方将此对话内容作为‘脱离HYBE’的重要证据提出,但通观前后对话整体,其内容并非旨在‘经营权夺取’的‘脱离HYBE’。

具体对话内容 (2024.01.24)

  • VP李宇假设母公司HYBE因厌恶ADOR,可能在日后‘退出(EXIT)’时贬低ADOR价值,进而假设在获得母公司许可后引入外部投资,通过IPO(上市)使HYBE无法干涉。
  • 闵熙珍代表的回应

    “谢谢,替我想了这么多。” (予以驳回) “所以说,会放着不管吗?” (对确保友好股权假设予以驳回)

  • 李宇则回应称:“需要获得母公司的同意才行。”

🔍 核心争议:犯意认定

法律原则 嫌疑人作为ADOR管理层,无疑是负有善管注意义务及忠实义务的ADOR‘事务处理者’。但本案中,嫌疑人基于案件背景事实等,否认存在背信行为本身之犯意。因此,在判断嫌疑人犯意时,只能通过证明与故意有相当关联性的间接事实的方法来证实,而判断是否属于该间接事实,应基于正常的经验法则,通过缜密的观察力或分析力,合理判断事实的连接状态。(大法院 2008.12.11. 宣告 2008度8297)

警方调查结论

  1. 对话性质:纵观本案调查获取的KakaoTalk当事人[马赛克]间对话资料整体,其目的看似是为了维护受害者ADOR的利益或成果。
  2. “退出(EXIT)”含义:与控告方审计报告记载不同,此处的‘退出(EXIT)’并非‘经营权夺取’意义上的‘退出’,而是假设代表闵熙珍在履行股东间协议规定的正常5年任期届满、行使看跌期权之后的情况。
  3. 前提条件:即使假设ADOR的IPO或向主要股东出售ADOR,其大前提均提及‘母公司的批准’。
  4. “脱离HYBE”情绪的根源:控告方虽整理出基于嫌疑人对母公司反感的‘脱离HYBE’情节,但此反感的背景基于:
    • 代表闵熙珍自Big Hit入职至NewJeans出道一系列过程中的信任关系受损。
    • 股东间协议签订时的不信任(看涨期权虚假告知)。
    • 股东间协议内容本身的不公平性(霸王条款)。
    • 加之集团内部存在的‘唱片(初动)挤压行为’或‘子公司间抄袭争议’问题的提出,源于娱乐企业经营中基于‘反非法及创作伦理’的深刻反感。
  5. 行为定性存疑:因此,基于此的实行行为(发送抄袭争议抗议书函)是否可普遍评价为对ADOR乃至母公司的‘背信’行为,存有疑问。
  6. 缺乏共同犯意证据:特别是副代表[马赛克]的情况,通过取证获得的对话确认其当时内部已有离职打算,且代表闵熙珍当时对副代表[马赛克]的业务能力持有一定怀疑态度也得到确认。因此,甚至无法确认其存在共同犯意,亦无其他证据材料可资证明。

🖼️ 决定书相关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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