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lif Lab 诉 闵熙珍 损害赔偿案 第四次辩论日


  • 案件类型:损害赔偿诉讼
  • 原告:Belif Lab
  • 被告:前ADOR代表 闵熙珍
  • 诉讼标的:200亿韩元
  • 审理法院:首尔西部地方法院 第12民事部
  • 本次日期:第四次辩论日
  • 下次日期:2026年1月9日(第五次辩论日)

⚖️ 审判概要

首尔西部地方法院第12民事部就Belif Lab针对前ADOR代表闵熙珍提起的200亿韩元损害赔偿诉讼,进行了第四次辩论。双方围绕紧急记者会的正当性、舆论战的事前策划、ILLIT与NewJeans的相似性争议、KakaoTalk证据的合法性以及损害与因果关系等核心问题展开了激烈交锋。

📢 原告 (Belif Lab) 主张

反驳“非法监察”主张

原告首先否定了闵熙珍以HYBE对ADOR及闵熙珍本人进行“非法监察”作为召开紧急记者会理由的主张。原告指出,相关民事及刑事案件判决已认可了该监察的必要性、正当性及证据能力,因此将其定义为“非法监察”以正当化记者会的逻辑并不成立。

原告主张:“闵熙珍自当年2月起,就已开始为谋求个人经济利益最大化而策划舆论战。被告所主张的‘紧急性’,实际上更接近于对早已准备好的战略进行包装。”

ADOR股份收购企图与“艺人声誉损害”舆论战

原告主张,闵熙珍试图通过将HYBE逼入困境、使ADOR实质上成为“空壳”后,以低价收购HYBE持有的80% ADOR股份。为此,她选择了娱乐行业最为忌惮的“艺人声誉损害”方式,而其核心目标正是出道不久的新人团体ILLIT。

原告提出了以下依据:

  • 相关案件中,HYBE监察的必要性、正当性及证据能力已获认可。
  • 著作权及编舞专家并不同意“ILLIT抄袭NewJeans”的主张。
  • 作为行业专家的被告,在明知法律上不构成抄袭的情况下,仍通过任意编辑、歪曲匿名大众反应及部分媒体报道,积极展开舆论战。

KakaoTalk对话揭示的事前策划迹象

原告将被告的KakaoTalk对话作为舆论战事前策划的核心情况证据提交。

关于对话获取途径,原告主张:“该对话通过HYBE工作邮箱发送并存储于服务器,拥有正当访问权限的监察负责人对其进行了确认。”

此外,原告指出,对话中被告反复使用“这应该是私聊”的表达,这恰恰是其因担忧法律责任而试图将对话包装为私人聊天的表现,反证了该对话并非“纯粹的私聊”。

“抄袭NewJeans的ILLIT”框架与牺牲品设定

原告主张,闵熙珍设定了“抄袭NewJeans的ILLIT”这一方向,并据此展开了一系列工作:

  • 2024年2月27日ILLIT出道日程公布后,ADOR副代表李某计划利用尚未发行的音源进行“囤积攻击”。
  • 3月18日出道预告公开日,ADOR方面向分析师展示恶意编辑的ILLIT诋毁短视频,并诱导其基于此撰写HYBE的“卖出报告”。

原告提及过去国政监察中出现问题的HYBE内部文件《Weekly音乐产业报告》,主张“闵熙珍同样指示ADOR员工撰写意指NewJeans被其他偶像抄袭的监控文件”。当时将刚出道、粉丝基础薄弱的ILLIT设为“牺牲品”,而提出的抄袭依据仅为网络社区帖子、评论及YouTube短视频。

原告进一步主张,被告指示员工“强调‘没有闵熙珍会很困难’的意图”,提及三个男团说他们抄袭了NewJeans,并要求不仅针对HYBE,也对其他经纪公司的男女偶像制作监控文件,甚至给出了“将两个第四代代表男团和ILLIT捆绑在一起,说他们抄袭了NewJeans”等具体表达指示。

原告还称,在所谓的“HYBE七大罪状”文件撰写指示时,闵熙珍选择了在NewJeans之前出道的女团LE SSERAFIM作为将NewJeans塑造为受害者的“另一个牺牲品”。

“Bubble Gum”事例与NewJeans/ILLIT抄袭争议对比

原告方比较了NewJeans歌曲《Bubble Gum》陷入抄袭争议时闵熙珍的立场与本次事件的态度。

原告解释称,与当时闵熙珍主张“仅凭短句旋律发展的相似性不构成抄袭”的态度相反,其针对ILLIT却以抄袭框架为先导展开舆论战,造成了巨大损害。ILLIT成员曾问道:“我们到底做错了什么要遭受这些?”,对此(Belif Lab)代表理事痛心地表示:“无法忍心向她们解释,被告是为了经济利益最大化而将年轻的成员们当作了牺牲品。”

原告主张,被告记者会上提及“复制”后,ILLIT相关的负面反应增加了7.2倍,导致唱片销量骤减、行程取消、广告执行中断、恶意帖文及评论增加等实际损害。

🗣️ 被告 (闵熙珍) 主张

记者会发言性质:正当意见表达

闵熙珍方主张,争议记者会是其作为ADOR代表及NewJeans制作人,在ILLIT与NewJeans的相似性于多方面引发争议的当时,所发表的正当意见表达。

被告方明确立场:“即使发言中包含部分事实要素,但通过多项证据无法认定为虚假且更接近真实,因此不能以此为由追究虚假事实揭露损害名誉或非法行为责任。”

被告方反复强调,本案并非直接判断著作权侵权(是否抄袭)的著作权诉讼,而是涉及以虚假事实揭露损害名誉及妨碍业务的案件。尽管如此,Belif Lab却将其构建成仿佛是在审判是否抄袭一般,甚至将记者会也推向“事先策划的舆论战”的框架。

关于记者会构成,被告方解释称,在总计约2小时的记者会中,直接提出ILLIT-NewJeans抄袭问题的部分仅5分钟左右,且该部分也是在回答关于多厂牌体制局限的记者提问过程中提及的。

责任主体争议与“针对闵熙珍个人的骚扰”主张

被告方主张,可能引发问题的立场表达主体是NewJeans所属社“ADOR”,但Belif Lab却将责任集中到ADOR以外的闵熙珍个人身上。即,ADOR作为NewJeans的所属社,是为了保护所属艺人价值及音乐产业文化的健康发展而表明官方立场,若原告要追究责任,对象应是ADOR。被告进而主张,尽管如此仍向被告个人索赔200亿韩元,是一种骚扰个人的方式。

此外,被告方强烈批评原告虽以2024年4月22日ADOR官方立场为依据追究被告个人责任,却未能充分证明被告的立场表达为虚假,反而将与本案无关的内容 indiscriminately 引入审判攻击被告。

相似性争议的起点:大众的自然反应

被告方主张,ILLIT与NewJeans的相似性争议是由大众首先提出的问题,并解释称“‘观看NewJeans时不会联想到其他女团,但观看ILLIT时会联想到NewJeans’,这是大众自然而普遍的反应”。

被告方说明:“自2024年3月25日ILLIT出道专辑发布起,就已出现相当多‘与NewJeans太相似’的批判性反应,从3月25日至4月21日,ILLIT相关关联词中出现了‘抄袭’、‘山寨’、‘争议’、‘遗憾’等。”即,主张抄袭争议并非因被告发言突然产生,而更接近于对已存在的大众反应的表达。

被告方还批评原告反而一直在努力将NewJeans打造成“抄袭团体”,并在诉讼中也避开核心争议点(相似性问题),专注于诽谤被告和NewJeans。

反驳“万物闵熙珍说”框架与发言目的

针对Belif Lab提出的所谓“万物闵熙珍说”,被告方对其发言目的说明如下:

“被告的发言是为了保护作为总制作人引领的ADOR职员、NewJeans成员、合作团队共同创造的商业价值,并批判试图轻易模仿以谋取利益的原告及其背后HYBE的不当制作惯例。”

即,主张发言的本质在于保护NewJeans成果与批判制作惯例,而非意图无根据地诽谤原告或将所有功劳归于闵熙珍个人。

具体相似性依据:编舞/画报/活动/策划案/内部举报

被告方主张,ILLIT与NewJeans的相似性体现在具体要素中。

首先,NewJeans歌曲《Attention》的核心编舞是头部、手臂、腿部动作,身体角度、姿势,动作转换,时机等创造性组合而成的象征NewJeans的编舞。

其次,被告方指出原告在电子广告牌广告相关的主张方式存在问题。原告说得仿佛被告主张连NewJeans和ILLIT的电子广告牌广告都相似,但被告反驳称自己从未提及电子广告牌。被告方指出,原告若要论证被告的责任,应基于实际存在的发言和资料进行主张,并称听说有业内人士将NewJeans电子广告牌图像展示给ILLIT电子广告牌图像负责导演,要求实现类似效果。

第三,关于韩服画报,被告方指出“原告歪曲了被告的发言”,尽管被告在记者会上从未说过“所有韩服照片都是我拍的”,原告却以韩服画报是被告先做的为前提进行攻击。被告方随后解释称“被告的发言并非那个意图,而是想通过比较画报说明两个团队相似导致NewJeans的形象被固化”,并主张“NewJeans与ILLIT的画报在整体色调、韩服/道具造型、背景、构图、人物布局、视线、照明等方面相似到几乎无法区分”。

第四,指出了出道前的曝光方式。被告方说明,确定成员后在出道前参加时尚品牌活动亮相的方式完全效仿了NewJeans,以至于很多大众表示“还以为是NewJeans”。主张因此ILLIT开始为人所知,而NewJeans却经历了形象被消耗、稀释的结果。

第五,被告方明确指出了一个矛盾点:原告主张“ILLIT最终概念于2023年7月21日确定,而NewJeans策划案是在那之后收到的”,但却未将该“7月策划案”作为证据提交,且其与成为抄袭问题对象的“9月策划案”在模板和内容上完全不同。此外,被告方还以内部员工举报称撰写ILLIT策划案时参考了NewJeans策划案、以及HYBE关联公司员工举报称展示参考视频后若未出现相似动作则编舞不被采纳等为依据,提出了ILLIT策划过程参考了NewJeans的嫌疑。

第六,指出了品牌战略确定时间点与成员确定时间点的不一致。被告方主张:“原告称ILLIT品牌战略与概念于2023年7月21日最终确定,NewJeans策划案是之后收到的,但被告方认为该日期是ILLIT成员尚未确定的时点。”并且指出:“原告在2024年6月10日发布的抄袭澄清视频中说明‘在成员确定的9月1日进入策划’,但现在因策划案抄袭变得像事实一样,就改口说不是9月而是7月,但7月策划案至今未提交”,认为这是与先前说明矛盾的“改口”。

KakaoTalk证据、他案判决/刑事无嫌疑与“损害名誉主体”争议

被告方批评原告将与本案无直接关系的他案诉讼判示内容及被告的私人KakaoTalk对话 indiscriminately 引入,用作可对被告进行人格攻击的材料。并主张这些材料不仅用于审判,也被用于舆论操纵,结果而言,对被告名誉造成再次严重损害的主体正是原告。

被告方坚持认为KakaoTalk对话系非法获取,因此无证据能力,并主张自己的私人对话遭到监视/泄露,在监察结果公布前就已沦为媒体饱和报道的素材。在后续的口头辩论中,被告方也反复主张“将与当事人/争议点无关的他案诉讼判示及部分私人对话引入用于审判/舆论操纵的正是原告”。

此外,被告方再次明确了在与所谓经营权夺取嫌疑相关的刑事案件中,首尔龙山警察署于2024年7月左右认为“无夺取经营权的故意及行为”,以“无嫌疑”意见不移送闵熙珍的事实。并强调:“被告只是目睹了在难以视为偶然的多样方面制作出与NewJeans相似内容的情况,作为ADOR代表为守护NewJeans成果、批判不当制作惯例而提出问题而已,并无损害原告名誉的意图。”

否认损害/因果关系及对虚假事实证明责任的辩驳

被告方主张,原告所主张的ILLIT专辑的普通成绩、发售后一个月销量下降、广告机会丧失等,仅属于抽象的期待利益,难以视为具体、现实的损害。并主张ILLIT相关的“抄袭”、“山寨”等负面反应自ILLIT活动初期便已存在,因此以被告发言为原因的损害赔偿责任无法得到认可。

最后,被告方强烈指出,原告虽以虚假事实揭露损害名誉/妨碍业务案件提起本案诉讼,却未能具体指明并证明被告发言中哪些是“意见”、哪些是“事实”,其中哪部分为虚假。

被告方主张:“原告主张‘被告发言全部为虚假,并因此导致原告名誉受损、业务受阻’,却未能直接证明这一点,反而通过引入他案判决和私人对话给被告套上恶意框架的方式,再次损害了被告的名誉。”

⏳ 后续安排

法院指定Belif Lab与闵前代表之间的损害赔偿诉讼第五次辩论日于2026年1月9日进行。

🔗 参考链接

🔗 Belif Lab “闵熙珍指示制作‘其他公司偶像也抄袭NewJeans’文件”[现场EN:]

🔗 Belif Lab “闵熙珍,监察前已策划舆论战…牺牲刚出道的ILLIT”[现场EN:]

🔗 闵熙珍方 “‘万物闵熙珍说’是强加的框架,是正当提出抄袭意见”[ST现场]

🔗 闵熙珍方 “Belif Lab,拿私人对话进行舆论操纵…严重损害名誉”[现场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