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提问:

  • 就HYBE与闵熙珍之间本案之外,另行进行的put option(看跌期权)诉讼进行提问。(去年11月,闵熙珍发表“将从ADOR公司内部董事职位辞职”的立场文后,向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提起了索赔约2600亿韩元的put option行权款项诉讼。)

闵熙珍前代表方立场:

  • “(关于put option诉讼)目前正在等待法庭的判断。”
  • 主张在合同未解除的状态下,以维持合同为前提行使了put option,因此本次确认诉讼没有实际利益。
  • “本案是请求确认解除,而put option款项请求诉讼是以合同未解除为前提,我们要求支付行使put option的call option款项的案件。当事人不同。增加了一人。11月put option行权期限到来时行使了put option。是要求支付call option款项的案件,法庭对此有些疑虑。本案被告方当事人是两名,而那个案件(put option)的原告增加了一人,共三名。”
  • “按顺序说明的话,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解除合同,被告则主张合同尚未解除、应继续维持,在这种状态下,以合同维持为前提行使了put option,之后因原告的违约行为未得到纠正,被告才主张解除合同。双方主张解除合同的时点虽不同,但主张的内容是相同的。”

HYBE方立场:

  • 主张通过(股东间合同)解除通知,股东间合同已经解除,因此闵前代表无法行使put option。
  • 主张通知后行使的put option无效,因此本次确认诉讼具有实际利益。
  • “双方虽然都主张产生解除的法律效果,但最终因谁的归责事由导致解除的法律要件不同,根据先例进行确认是我们的主张。”
  • “对于我方主张的解除事由,被告方尚未提交反驳书面材料,待其提交后,我方将提出具体的举证计划。”

闵熙珍前代表方立场文:

  • “关于HYBE主张的解除事由的不当性,我方已两次提交书面材料予以反驳。反倒是HYBE对于我方指出的解除通知不合法等问题,未能做出任何反驳。”
  • “HYBE在辩论日期(4月17日)剩下不到一周的4月11日、14日、15日,额外提交了3份书面材料,对此我方当然也计划后续提交反驳书面材料。”
  •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诉讼的举证责任在HYBE。股东间合同是否因HYBE的解除通知而解除,应由HYBE证明。”
  • “HYBE发表了意指‘需闵熙珍方对HYBE的主张进行反驳后,才能提交具体举证材料’的言论,这有违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希望HYBE明确知晓,其举证责任与闵熙珍方是否反驳无关。”

法庭决定:

  • 决定合并审理其他审判庭正在进行的put option款项诉讼。
  • 指定第3次辩论日期为2025年6月12日。
  • “请就目前已出的书面材料进行提交,我们将继续进行攻防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