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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OR 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及为重新选任 ADOR 社内理事申请的假处分审讯期
闵熙珍前代表方主张
- HYBE内部员工举报称,LE SSERAFIM的创意总监从LE SSERAFIM构思阶段就索要NewJeans的策划案,且LE SSERAFIM的策划案与NewJeans的策划案完全相同。
- 举报人表示,因LE SSERAFIM创意总监的要求传递了资料,但"真没想到会照搬,相同的资料好像都提交到法院了,这些都看过并参考了,为什么还一直否认呢?",并吐露对Belift Lab主张相关抄袭嫌疑是虚假事实感到不适。
- 主张通过上述证据表明,闵前代表于今年4月3日就"LE SSERAFIM抄袭NewJeans"一事在内部提出问题属于正当行为。
- 吐露称,HYBE除了放任LE SSERAFIM抄袭NewJeans外,还实施了无数背叛行为与欺凌,包括针对NewJeans的反向病毒营销、隐瞒职场欺凌、为抹黑而进行的媒体操控等,并且无视法院的先予假处分决定,单方面主张股东协议已被解除。
- 对此说明,闵熙珍前代表因此申请了假处分,要求HYBE必须在临时股东大会上对"选任闵熙珍为公司内部理事的议案"行使赞成内容的表决权,并且必须指示由HYBE选任的理事们在ADOR董事会上对"选任闵熙珍为代表理事的议案"行使赞成内容的表决权。
HYBE方主张
- 主张"在先予假处分当时,股东协议并未解除,争议点在于债权人作为ADOR董事是否对公司实施了背信行为",而"本次申请中,争议点在于股东协议是否被合法解除"。
- 说明称,在先前的假处分中,裁判部曾判示(债权人谋夺经营权的相关情况)可能构成对债务人的背信行为,债务人正是基于此判断,以信赖破裂为由解除了股东协议。
- 说明此次审计并非因债权人发送了关于组合’LE SSERAFIM’相似性的抗议邮件而进行的报复性审计,债权人将其框架为报复性审计,但这不过是为逃避责任而虚构的。
- 说明债权人质疑"持有20%股份的股东如何在未经80%股东同意的情况下试图夺取经营权?",但成功率低并不意味着不是背信行为。在知识产权(IP)即一切的娱乐行业,可以无关持股比例进行(经营权)夺取。
- 反驳称,在审计开始前,债权人方就LE SSERAFIM抄袭问题已证明以下事实:债权人已认知到"抄袭有些模糊"的内容,并事先谋划将抄袭作为攻击HYBE、夺取经营权的议题之一来展开舆论战。
裁判部
- 指出闵前代表方与HYBE方在重复陈述先予假处分中已提及的事项。并发言要求双方聚焦于本次假处分申请的主旨来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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