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讯日期:2024年10月11日

大家好。

我们是代理闵熙珍 ADOR 前代表的法律法人(有限)世宗,并负责媒体沟通的 Macoll Consulting Group。

今天,闵熙珍前代表向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提交了“召集 ADOR 临时股东大会及为重新选任 ADOR 社内理事的假处分申请”(首尔中央地方法院 2024카합21391 表决权行使等假处分)。关于在代表理事解任后,为何不申请效力停止假处分,而是申请理事选任及代表理事选任假处分,说明如下:

对闵熙珍前代表的代表理事解任,违反了股东间协议,也违背了法院禁止行使表决权的假处分决定。因此,我们一直在准备就代表理事解任的效力提出争议的假处分。然而,考虑到需要在 2024 年 11 月 2 日前召开为重新选任 ADOR 理事的临时股东大会,以及法院的假处分审理期间,我们最终以“重新选任闵熙珍前代表为 ADOR 理事,随后选任其为代表理事”为宗旨,提起了假处分申请。

根据股东间协议,闵熙珍前代表作为 ADOR 代表理事及社内理事的五年任期是得到保障的。尽管这一事实已由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禁止行使表决权假处分决定明确认定,但 HYBE 仍以与之前相同的理由,单方面解除了闵熙珍前代表的代表理事职务。这是对仍然有效的股东间协议以及法院要求保障代表理事任期的假处分决定的公然违反。

2024年11月2日,闵熙珍前代表作为 ADOR 社内理事的三年任期将届满。HYBE 在闵熙珍前代表的社内理事任期仅剩不到两个月的情况下,毫无根据地单方面主张股东间协议已解除。在此情况下,HYBE 显然不会重新选任闵熙珍前代表为社内理事。

因此,我们不得已地在闵熙珍前代表的社内理事任期届满前,申请了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赞成“社内理事闵熙珍重新选任案”表决权的假处分。

希望 HYBE 停止持续的违约行为、业务妨碍、名誉毁损及侮辱等行为,并为 ADOR 和 NewJeans 的未来做出合理的经营判断。

🔗 HYBE "闵熙珍解任?ADOR 独立决定…与股东间协议无关" [官方立场]

HYBE 方面就闵熙珍前代表向法院申请为重新选任社内理事的假处分一事表示:“股东间协议已经解除,解除时即失效”,“为从法律上确认此事,已提起了股东间协议解除确认之诉,等待法律判断即可”。接着,关于闵前代表的解任,其解释称:“这是 ADOR 董事会根据经营判断独立决定的事项,与 HYBE 或股东间协议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