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号:2024카합20635
  • 案件类型:禁止行使表决权临时处分
  • 裁判日期:2024年5月30日
  • 审判法院: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议50部
  • 审判长:金相勋
  • 当事人:申请人(ADOR管理层等)vs. 被申请人(HYBE)

⚖️ 裁判概要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议50部(审判长金相勋)就HYBE提出的禁止ADOR管理层行使表决权等临时处分申请作出裁定。法院认为,“仅凭目前提交的主张和资料,难以充分证明HYBE所主张的闵熙珍代表之解任或辞职事由”,因此驳回了HYBE要求禁止闵代表等人行使作为ADOR董事之表决权的部分请求。同时,法院也驳回了申请人(ADOR方)提出的禁止HYBE行使表决权的反请求。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HYBE主张的闵代表“背信行为”等解任事由是否得到充分证明,以满足临时处分所需的“疏明”程度。

📜 法院核心判断

法院在决定书中阐述了以下核心判断依据:

  1. 证明标准未达成:HYBE主张闵熙珍代表存在试图夺取公司经营权等背信行为,但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清晰、充分地证明这些事由属实。
  2. 临时处分的性质:临时处分程序旨在迅速提供临时救济,其证明标准(疏明)虽低于正式诉讼的证明标准(证明),但仍需达到足以使法官形成大致确信的程度。本案中,HYBE提交的证据未能达到此标准。
  3. 利益权衡:法院需权衡不予处分给HYBE造成的损害风险与予以处分给ADOR及其管理层造成的损害风险。鉴于解任事由的证明尚不充分,禁止行使表决权将对ADOR的正常经营决策造成重大妨碍,其损害风险更大。

🔗 参考文件与链接

决定书第1页
决定书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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